嘉禾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盖章):嘉禾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法律依据 |
备注 |
1 |
拟订全县工业经济、商贸流通、科技进步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政,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综合管理全县工业、商贸经济,协调指导和服务工业、商贸企业;指导和引导相关领域行业服务组织、社会中介组织开展工作。 |
拟订全县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目标,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优化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地方配套政策,提出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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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拟订工业和信息化产业的布局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政策措施。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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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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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国家相关行业的准入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产业政策审查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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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负责全县工业经济、商贸流通的日常运行调节,编制并组织实施近期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监测分析近期工业的经济、商贸流通运行态势,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就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对策建议并协调解决;组织、参与和指导园区发展规划,落实有关园区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园区合理布局、项目入园和集群发展。 |
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调节工业经济日常运行,提出调节近期工业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和对策措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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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分析全县重点工业产业经济运行,定期发布有关工业经济形势报告,组织实施工业运行质量评价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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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科工信系统开展服务企业活动。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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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推进铸锻造产业集群发展工作,组织、参与和指导园区发展规划,落实有关园区开发建设的政策措施,指导和推进园区合理布局、项目入园和集群发展。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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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研究拟订散装水泥、墙体材料等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对新建、扩建散装水泥设施、设备等项目的审查和新技术装备的推广应用;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工作。 |
贯彻国家和省市有关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散装水泥推广应用的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实际拟定全县有关政策措施;编制全县墙体材料、散装水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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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新型墙体材料科研、生产、产品认定和推广工作研究拟订散装水泥、墙体材料等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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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发展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全县非公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进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建设,做好中小企业融资的指导、服务与协调工作;管理全县产业引导资金、中小企业发展、科技进步等专项资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
承担中小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监测与分析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运行,指导全县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研究提出促进全县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拟订中小企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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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中小企业融资的服务与协调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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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中小企业帮扶工作,拟订鼓励创业政策、措施并抓好落实。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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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创业基地建设,负责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协调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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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指导和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参与拟订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工业企业的节能考核和监察工作,组织推进清洁生产工作;指导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和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
指导协调全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承担县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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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推进工业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监测工作;开展工业通信业领域节能监测和咨询服务;承担工业、通信业领域能效标识的监查和检测有关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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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全县工业、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组织开展工业、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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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配合做好工业用水定额修订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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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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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和落实工业节能降耗的计划、制度和行动方案;组织推进工业节能技术改造、指导、协调工业企业节能管理;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示范工程,负责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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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承担对工业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查与考核。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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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负责全县信息产业发展规划,依法监督管理信息市场,促进信息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和信息资源开发;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 |
指导信息技术的推广应用,拟定信息服务业发展战略和行业相关规划,指导全县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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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电子信息通信产业发展战略,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事项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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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电子信息通信产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行业服务体系建设。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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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踪推进全县信息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组织推进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园区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承担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推进企业信息化的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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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推进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电信、广播和计算机网络融合发展。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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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县域内信息化应。用,推进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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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及市场管理。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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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指导互联网域名的使用。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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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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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研究提出商贸流通体制改革建议,负责促进商贸业发展,推动商贸流通标准化和商贸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负责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安全有关监督管理;负责监管成品油经营和加油站点规划等工作;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商贸流通业发展战 略和行业规划及有关政策;拟定健全全县市场体系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措施,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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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环保和食品安全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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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成品油经营和加油站规划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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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报废汽车管理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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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负责拟订全县对外贸易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进出口业务统计,组织全县对外贸易及外资工作;研究拟订全县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及规章制度;依法预审核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
贯彻国家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建议,对外经外贸企业进行宏观管理。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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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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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对外贸易统计,负责全县引进外资和技术项目工作,检查监督中外企业合同、章程的执行情况,协调解决企业合同纠纷问题。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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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县内企业对外投资、境外加工贸易、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业务实施。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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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研究拟订全县招商引资中长期发展规划,组织和参与国家、省、市、县级内外贸易、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活动;组织建立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库,收集、发布信息,对外推介、引进项目;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招商引资有关文件及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
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及承接产业转移的统计和分析,执行招商引资的各项方针政策,指导、协调管理和考核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负责全县招商引资咨询服务和业务培训。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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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对外招商活动的规划审批和指导协调,组织和参与重点招商活动。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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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发布外商投资指导目录及招商项目,负责境外招商活动的归口管理和协调;负责外来投资者的接待、洽谈、考察等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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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各单位招商引资有关文件及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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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轻工业、商业、物资行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制定和实施行业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负责轻工业、商业、物资行业管理,提出全县轻工业、商业、物资行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合理布局,引导行业结构调整。 |
负责轻工业、商业、物资等行业管理, 组织制定和实施行业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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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轻工业、商业、物资行业管理,提出全县轻工业、商业、物资行业发展的方向、重点和合理布局,引导行业结构调整。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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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贯彻执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指导、协调全县科技工作;牵头组织协调全县产学研工作,负责指导全社会研发投入、高新技术的产品研究开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工作;负责全县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和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
组织开展全县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开发、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和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新技术、新产品及新工艺的研发推广。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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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和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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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生产力促进工作,组织指导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申报和创建;负责科技管理,指导管理全县科技创新工作;组织指导科技成果鉴定、申报工作;组织指导市级以上项目科技计划的申报、实施和协调工作;组织本级科技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工作;培育、申报、验收科技示范乡镇、村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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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县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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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拟订全县科技进步、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的规划和政策,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负责高新技术人才引进、选拔、交流和外国专家管理工作,参与自然科学技术人员的管理及其职称评审工作,负责全县科技创新、科技奖励、科技保密、 科技评估、科技统计、科技情报信息、科技信息网络等工作。 |
组织拟订全县科技进步、对外科技合作的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指导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参与重大引进项目的论证与决策。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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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高新技术人才引进、选拔、交流和按照市科技局的要求管理外国专家。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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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科技创新、科技奖励、科技保密、科技评估、科技统计、科技情报信息、科技信息网络等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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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它工作 |
负责新型墙体材料、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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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国防信息动员有关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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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企业减负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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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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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案例 |
1 |
经济运行调节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业经济调节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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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县发改局负责监测宏观经济的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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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工业规划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工业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编制。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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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工业发展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高技术产业系列发展规划及其它产业发展专项规划的衔接平衡由县发改局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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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项目审批申报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按规定权限由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委审批、核准的项目由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申报。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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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由国家、省发改委安排资金(含需要省配套)的产业化、信息化、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局审批;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由县发改局负责,需国家、省发改委审批、核准的工业投资管理职能由县发改局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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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新型工业化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承担县推进县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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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县发改局负责新型工业化有关的生产力布局与规划、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上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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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节能管理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工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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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县发改局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综合协调,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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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
县住建局负责推进全县建筑节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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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 |
县政府办负责推进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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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物流管理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负责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物流方式的发展,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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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发改局 |
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全县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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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 |
县交通运输局参与拟订全县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拟订有关物流发展的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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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科技创新工作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和服务能力,形成“大科技”发展格局。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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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嘉禾税务局 |
县财政逐年加大对科技投入的力度,切实保障科技创新工作顺利开展。财政、税务部门切实加大财税支持力度,落实创新驱动各项财税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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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 |
县发改局 |
负责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计划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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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商务局 |
负责在县发改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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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食品安全管理 |
县商务局 |
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
嘉办〔2019〕1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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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行政审批事项受委托机关的监督
(本局无行政审批事项下放)
(二)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1.中央、省、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中央、省、市、县财政安排的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①项目目标完成程度,主要包括目标实施进度、实施效果等方面指标有否达到申报要求;
②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
③项目是否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及时进行了竣工验收,建设内容发生变化的,是否及时到有关部门进行了变更。
(3)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有关要求,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等部门通过现场查勘或咨询等形式,对使用国家、省、市有关财政专项资金建设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发布项目监督检查通知,明确监督检查范围、要求;
②各项目单位根据通知进行自查;
③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④对出具检查意见;
⑤形成项目监督检查结果报告。
(5)监督检查处理
①对于未按申报条件建设的项目,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资金。
②对于未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管理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回财政资金。
③对于具备验收条件,未及时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再申报或安排相关专项资金。
④凡违犯规定、弄虚作假、截留和挪用专项资金或项目实施问题严重的,除采取撤销项目、追回全部专项资金外,不再安排其申报今后的专项资金项目。涉嫌触犯法律的,向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线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工业企业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能源生产、使用以及相关活动的工业企业
(2)监督检查内容
①法律法规明确的工业企业节能义务及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度情况、执行能源计量管理制度情况、重点用能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情况等。
②重大节能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淘汰落后产能和机电设备节能监察、重点用能设备专项节能监察、差别化电价政策落实情况监察等。
③强制性节能标准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监察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重点用能单位贯彻实施国家和地方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情况等。
④工业、通信业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执行情况,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在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措施落实情况等。
(3)监督检查方式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协同省市工业通信业节能监察中心采取现场监察或书面监察两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以现场监察为主。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现场监察:
一是用能单位因技术改造或其他原因,致使主要用能设备、生产工艺或者能源消费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是通过举报、投诉或者其他途径,发现用能单位涉嫌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
三是需要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现场监测的。
四是需要现场确认用能单位节能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的。
五是按工业节能主管部门要求应当进行现场监察的。
②采取书面监察方式的,应以书面通知被监察单位。被监察单位应当按照监察通知的要求,及时如实报送有关材料。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制定方案。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市工业信息化局制定的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地工业企业节能监察工作。
②企业自查。工业企业根据监察要求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
③节能监察。对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或书面监察,形成监督检查意见。
④问题整改。经节能监察确认被监察单位存在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行为的,应向企业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
(5)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节约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和节能标准等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法提出监察执法意见,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相应处罚措施。
3.建筑工程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情况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在建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
(2)监督检查内容
对建筑工程使用的墙体材料是否符合《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的规定。
(3)监督检查方式
①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不定期对建设工程实地走访、检查,日常检查每个项目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但每季度不多于1次(有投诉举报情形除外);
②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③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4)监督检查程序
①单位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检查安排或根据投诉举报申请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填写项目检查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②现场检查建筑工程墙体材料使用情况,核实墙体材料产品来源和相关证书,对无法提供相关产品来源和证书的进行现场抽样取证;
③听取企业情况说明;
④反馈检查情况;
⑤作出检查处理。
(5)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粘土实心砖的,由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粘土实心砖使用量,对工程建设单位处以每立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4.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1)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水泥施工的建设工程项目
(2)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有违法使用袋装水泥情况
(3)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①不定期对建设工程实地走访、检查,日常检查每个项目每年检查次数不少于1次,但每季度不多于1次(有投诉举报情形除外);
②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③联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5)监督检查程序
①单位执法人员根据监督检查安排或根据投诉举报申请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填写项目检查审批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②实地走访核实建设工程项目水泥使用情况;
③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情况的,依法定程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④对违法行为人改正情况开展后续跟踪。
(6)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工程项目不存在《湖南省散装水泥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特殊情形而使用袋装水泥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嘉禾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权力清单
一、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部门名称(盖章):嘉禾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 意见 |
备注 |
1 |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批 |
行政许可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27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9号)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其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情况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
2 |
对社会力量面向社会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第二十三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
3 |
对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1.《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国务院令第396号)第二十二条 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
4 |
对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 生产、销售列入淘汰名录的产品、设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
5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确认 |
行政确认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以市/县为批准从事直销活动的基本区域单位。对于设区的市,申报企业应在该市的每个城区设立不少于一个服务网点,在该市其它区/县开展直销活动应按本办法申报。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服务网点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同意的,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该服务网点方案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相关规定的书面认可函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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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零售商促销活动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18号)第二十条 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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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单用途预付卡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其他行政权力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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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洗染业经营者备案登记 |
其他行政权力 |
《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第5号)第五条 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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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加油站新建(迁建、原址改建)审批 |
其他行政权力 |
1.《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新建加油站,必须报省级经贸委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批,并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加油站改建、扩建,需经省级经贸委批准后方可进行。”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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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各单位结合政府机构改革和行政审批简政放权改革精神,报送本单位确需保留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可依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行政职权予以合并。
2、列入本清单的行政权力,为各行政主体依法组织实施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包括部门内部管理权、宏观管理权。
3、实施依据限定为法律、法规、规章等,表中须注明实施依据的名称,并明确到具体的条、款、项、目。
4、行政机构委托给事业单位实施的行政职权,列入行政机构的权力清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由县人民政府行使的权力,列入承办单位部门权力清单,并予以注明。
5、受上级委托且具有终审决定权的事项,需在实施主体中说明;属上级部门自行委托县级行使的行政职权,需提供正式的委托书,并注明委托的起止时间。
6、属其他行政职权的,须在括号标注所属子类(年检、备案、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其他)。
8、按项目类别排序。
二、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 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主体 |
单位 意见 |
备注 |
1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4月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 自2016年11月7日起施行)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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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光纤到户及通信基础设施报装 |
《湖南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办发〔2018〕53号)第四点、政策措施(二)保障规划落地;(三)推动资源开放共享2、落实光纤到户标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湘建设〔2019〕25号)第四点加强光纤到户建设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1、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光纤到户建设标准。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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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 |
《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墙体材料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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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小微企业划型认定 |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第四条第(二)款:(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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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光纤到户及通信基础设施验收备案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第三点精简审批环节(十二)调整审批时序;(十三)推行告知承诺制。《湖南省信息通信基础设施能力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湘政办发〔2018〕)第四点、政策措施(二)保障规划落地;(三)推动资源开放共享2、落实光纤到户标准。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信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湘建设〔2019〕25号)第四点加强光纤到户建设工作全过程监督管理1、严格执行新建住宅光纤到户建设标准。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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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备案 |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 )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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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 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可并公布其目录。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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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单用途预付卡规模发卡企业备案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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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二手车经营主体及二手车交易市场备案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有关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湖南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贯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商建设〔2005〕67号):“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需认真填报《湖南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备案登记表》,并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1个月内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一个月之内将有关备案情况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定期汇总上报商务部备案。”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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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 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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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信息安全工程和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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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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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信息安全工程项目审核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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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使用省级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绩效评价 |
《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第十三条 |
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
保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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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审核转报类事项,是指县级部门负责初审、审核,需转报上级作出终审决定的事项。